一、阳台护栏
护栏主要包括阳台、外廊、楼梯、内天井、上人屋面等临空处设置的防护护栏,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:1、护栏的高度不够。2、阳台护栏设计未采取防止儿童攀登的措施。3、垂直杆件间距偏大不符合要求。4、安装预埋件的数量、规格、位置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不符合要求,安装不牢固。5、护栏玻璃未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。6、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≥5m时,未使用钢化夹层玻璃,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的预防措施:
1、护栏的高度。
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。1)低层、多层住宅的阳台护栏实际不低于1.05m,中高层、高层住宅的阳台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.10m.[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50096-1999)第3.7.3条规定].2)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.90m,楼梯水平段护栏长度大于0.5m时,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.05m,楼梯护栏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.11m。[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50096-1999)第3.7.3条规定].3)外廊、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护栏净高,低层、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.05m,中高层、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.1m,护栏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,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.11m。[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50096-1999)第4.2.1条规定]。4)防护护栏高度需从可踏部位表面算起。工程质检管理部位对“可踏面”的审查力度加强,一旦发现隐患,坚决杜绝。司法机关断案时根据对“可踏面”的理解,一般认定的事故原因正好说明护栏高度不够,因此对“可踏面”认定比较严格,护栏高度应从楼面或屋面至护栏顶面垂直高度计算。如果底部有高度45cm(含45cm)以下的可踏面,应从可踏面算起。
2、阳台护栏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,护栏的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.11m,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。楼梯井净宽大于0.11m,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。[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50096-1999)第3.7.2,4.1.5条规定]
3、护栏、扶手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.11m,防止儿童钻出。
4、安装预埋件的数量、规格、位置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,安装结实、牢固。
5、承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。
6、护栏一侧距楼、地面高度大于5m时,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。
二、低窗台防护
低窗台在工程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:
1、外窗台距离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.90m,无防护措施。
2、开启扇不防护
3、固定窗不防护
4、低窗台附加护栏高度不够
5、以固定扇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无限制条件等。
根据上述问题,低窗台安全防护措施分析如下:
1、外窗台距楼面、地面的净高低于0.9m,应有防护措施,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。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护栏的高度均从可踏面起算,保证净高0.9m。[《住宅设计规范》(GB50096-1999)第3.9.1条规定]
2、开启扇洞口下沿的有効防护高度低于0.9m时,开启扇必须防护。
3、固定扇设护栏防护,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,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。
4、低窗台附加护栏应慎重处理。
常见的低窗台距地0.5m左右,如果紧贴内墙增加0.40m护栏或栅栏肯定能达到规定的防护高度,有两种情况被认为不符合规范要求;一是窗台台面太大,如凸窗等,小孩能站在窗台上眺望,这种情况,附加在窗台上的护栏本身高度应达到0.9m。第二种情况是窗台太低,成为可踏面。距离楼(地)面0.45m以下的台面、横护栏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,不应计入窗台净高。
5、以固定扇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有限制条件。
现在采用低窗台和固定窗的住宅越来越多,但实践证明有若干情况存在安全问题,如固定窗框强度不够,使用者爬在窗框上导致玻璃破裂;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,没有防护,儿童玩耍、椅子翻倒等会碰破玻璃,造成险情,因此设计固定扇落地玻璃窗、隔断、门时,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,如警示、防碰撞设施、玻璃使用安全玻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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